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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公告

    【轉知】文化部「辦理藝文活動應於售票平台開放輪椅觀眾席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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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文化部111年12月7日文藝字第1112053039號函辦理。
二、查我國95年12月13日簽訂、103年12月3日生效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0條,明定應「承認身心障礙者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與文化生活,並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進入文化表演或文化服務場所,例如劇院、博物館、電影院、圖書館、旅遊服務場所,並儘可能地享有進入於本國文化中其有重要意義之紀念建築與遺址」。
三、次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規定,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應依規定設置輪椅觀眾席位。
四、於辦理藝文活動時,保留符合法令規定之輪椅觀眾席位數,並於售票平台開放售票,以落實文化平權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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