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市客家藝文展演品質,使本市客家藝術文化長期穩定發展,擴大民眾參與及活動推廣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經政府登記之立案演藝團體。
補助範圍:於本市辦理之客家歌謠、樂曲、舞蹈、戲劇、八音北管、樂團等以表演藝術元素為主軸之展演活動。
補助原則:每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收件期間:當年度自公告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計畫期程:當年度五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
108年度補助藝文團體業務宣導說明會訂於108年3月4日下午2點於本局視聽簡報室辦理
每單位出席人員至多2人
聯絡人:吳彥儒03-409668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