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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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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3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市文表字第10930638200號函

主旨:公告修正「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依據:「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一○二年四月十八日高市府文表字第一○二三○五七九○○○號函頒下達,最近一次於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以高市府文表字第一○八三○六八七八○○號函修正。
為因應本局現行業務實施狀況,擬就本要點進行適宜性檢討評估,爰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

說明:
一、為使立法目的更為周延,增列推動表演藝術環境發展,並促進文化平權等文字。(第一點)
二、增訂補助範圍之規定。(第三點)
三、第四點本文原規範之補助範圍移列第三點併同規定,爰刪除部分文字。(第四點)
四、修正申請時程以月份為規定,實際受理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五點)
五、增訂第一項第七款審查項目,以配合文化平權政策,鼓勵身心障礙者辦理表演藝術活動。(第六點)。
六、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增訂申請人責任及主管機關追繳補助之規定。(第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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