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文化局「補助表演藝術活動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資訊如下:
(一)演出場地:花蓮縣各展演地點(花蓮縣文化局演藝廳檔期已滿)。
(二)演出期程:110年7月1日至11月30日。
(三)收件日期:110年5月16日起至110年6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參加徵選之送審文件資料,無論是否獲選,概不退件。
二、徵選表件請至花蓮縣文化局官網(https://www.hccc.gov.tw)便民服務- 演藝團隊「花蓮縣文化局補助表演藝術活動審查作業要點」下載。
三、請備妥申請表及計劃書一式3份、立案團隊登記證、身份證等相關演出經驗證明資料(如備有影音光碟1份即可),寄至花蓮縣文化局表演藝術科(970花蓮市文復路6號),註明「參加110年第一次審查表演藝術活動徵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