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場地得舉辦有關政令宣導、文化藝術、學術教育、社教、體育或表演等活動。申請使用者,請於使用日十四日前檢附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向林園區公所提出申請,其需排演、預演或布置者,應一併提出。場勘請洽07-6411302吳小姐。